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庆阳宁县又有两人获刑,即将领刑时履行完毕所有案款
司法判决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持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功能。同时,司法判决还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后,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宁县人民法院又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案件,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刑事案件在即将宣判时,王某、李某近亲属依照民事判决规定履行完毕所有案件款136814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夫妇收取邻村王某甲彩礼228000元。同年5月18日,王某养女李某甲与王某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9月21日在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2021年2月22日,王某甲以夫妻关系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3月19日,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与李某甲离婚。李某甲不服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6月29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21年7月29日,王某甲及其父亲王某乙以李某甲、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彩礼228000元。
在婚约财产诉讼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其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仍于2021年8月9日,王某将其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款取现51083.75元后转移,李某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的6100元取现后转移。
2021年9月27日,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由李某甲、李某、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王某甲、王某乙彩礼,以及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
2021年10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及李某甲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甲、王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7日,宁县法院立案执行。次日,法院执行局干警向李某、王某、李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三人返还彩礼,并在3日内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并对收取的巨额彩礼用途不做详细说明。经法院执行局多次向被执行人执行,其均拒绝执行。
2022年4月2日,法院向王某、李某、李某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年5月9日对三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当日对王某、李某执行司法拘留决定。因李某当日承诺履行执行义务,并向法院出具保证书,法院又于当日解除对王某、李某的司法拘留措施。随后,王某、李某并未按照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履行义务,且仍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2年5月16日,法院执行局在向被执行人王某、李某及李某甲执行期间,经查询发现李某存款1141元,遂予以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王某在银行均有不同数额的进账。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李某之子李某乙向法院履行案件款136814元,至此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在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故意隐藏财产,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经本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在审理中其近亲属已代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又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作出以上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法院在强制执行中,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必须如实且及时报告财产情况。王某、李某不仅不如实申报财产,还故意隐匿财产,在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准备实施拘留时企图用保证书蒙混过关躲避司法拘留,并且在几个银行均有不同数额的进账,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已经构成拒执罪。在量刑方面,如果在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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