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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90后!举报甘肃这15人财产线索最奖10151元

2023-07-11 16:04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强强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强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强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街村李旗湾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金鹰小区。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08259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强强财产下落,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强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347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理溶与贾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亮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亮亮,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贾湾队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8406232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亮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亮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亮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3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施凤亮、高清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凤亮、高清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施凤亮,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施洼队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5507172533。

  被执行人高清会,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施洼队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57021825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施凤亮、高清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施凤亮、高清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施凤亮、高清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56833.81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寇河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龚志成、张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志成、张粉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志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村龚堡子队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7506082519。

  被执行人张粉红,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村龚堡子队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76052325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志成、张粉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志成、张粉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志成、张粉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10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建军与张喜平、杜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喜平、杜玉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喜平,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水头铺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依城家园2号楼2单元302室。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8304062514。

  被执行人杜玉花,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水头铺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依城家园2号楼2单元302室。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84021335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喜平、杜玉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喜平、杜玉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喜平、杜玉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12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小玉与杨立国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立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立国,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北郭塬行政村郭塬队19号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74031400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立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立国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立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481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户会会与魏学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学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学军,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丁阳渠子村魏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1825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学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学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学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文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文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文勃,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董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68051225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文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文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文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9510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世权与陈杰虹、王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杰虹、王彩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杰虹,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塬村西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1272515。

  被执行人:王彩虹,女,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塬村西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22025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杰虹、王彩虹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杰虹、王彩虹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杰虹、王彩虹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50755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世钢、敬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世钢、敬婷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世钢,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苏长沟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2142513。

  被执行人:敬婷婷,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苏长沟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103254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世钢、敬婷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世钢、敬婷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世钢、敬婷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34716.15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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