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女子抢夺撕毁法律文书妨碍公务被拘留
当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的母亲杜某霞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让其代为转交被告时,杜某霞当场抢夺撕毁法律文书等所有卷宗材料,7月7日上午,临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霞处以司法拘留15日。


今年3月份,王某等13人将杨某东和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东和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临夏县法院依法受理后,由于被告杨某东经多次传唤,总是找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故意回避诉讼,导致送达不能。
7月6日下午,临夏县法院办案人员前往被告杨某东家中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杨某东本人不在家,办案人员依法向其母亲杜某霞进行送达。正当办案人员说明来意,准备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给杜某霞时,杜某霞从办案人员手中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工资欠条等所有卷宗材料抢去,不顾办案人员规劝和制止,当场撕毁。办案人员离开后,杜某霞又来到法院,当众撒泼、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妨碍正常办公。
杜某霞故意抢夺、撕毁法律文书和卷宗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阻碍了司法人员执行公务。为了维护法院司法尊严,保障法官正当执法,在县公安局的配合和支持下,临夏县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杜某霞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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