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出行受限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80000元
“法官您好,我是来交钱的,能不能尽快解除对我的限制高消费令,我现在买不了票。”近日,崇信县法院通过“限高”成功执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该案被执行人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乘坐高铁,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
戚某与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崇信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高某于2021年11月前返还王某彩礼20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高某督促其履行义务,高某一直拖延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起初,高某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不过是法院办案走程序,对自己没有实际影响。直到今年五一将至,高某在购买高铁票时被提醒“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出票”,此时出行受限的高某意识到了限高“紧箍咒”的“威力”,主动来到法院缴纳案款80000元,并表示自己当初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躲避执行,双方就剩余案款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陇原风暴”正当时,崇信县法院将加大各类案件执行力度,依法用好用足失信、限高、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官提醒: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定的义务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具体为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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