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肃州区法院公开审理原酒泉市农牧局党组成员、酒泉市农技中心主任闫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原标题:肃州区法院公开审理原酒泉市农牧局党组成员、酒泉市农技中心主任闫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2月23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市、区两级纪委监委、检察机关、部分法院干警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10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市农技中心原办公楼出租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市农技中心原办公楼房屋出租过程中,多次接受承租人请托,为他人在承租房屋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承租人靳某某、俞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4人现金合计208000元。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酒泉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办公楼位于肃州区南大街48号,1996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2331.11m2(因部分建筑物被拆,现实际建筑面积为2083.3 m2)。其中,临南大街办公楼(西楼)共5层,北楼共3层,车库楼共3层。
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市农技中心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对出租房屋进行租赁价格评估、未引入市场价格竞争机制、未提请市国资局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核、未将出租房屋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在收受多名承租人的财物后,违规确定承租人、年租金、租期,低价出租市农技中心原办公楼,致使国有资产收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收回上述资产时,共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11048350.8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8000元,同时,违反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损失11048350.89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庭审氛围庄严肃穆,流程规范有序。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庭后,合议庭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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