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通渭县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罪案
原标题:通渭县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罪案
2月14日,通渭县法院对一起偷越国境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伍某某为了到缅甸务工,不按法律规定正常办理签证,从云南省沧源县偷渡到缅甸邦康,同年5月14日非法入境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以伍某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7日,伍某某再次从云南省孟连县偷渡到缅甸邦康,同年11月26日非法入境时,被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伍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入国边境,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5日,伍某某准备再次偷渡至缅甸时,在云南省孟连县内被抓获。
典型意义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出国旅游、出国学习、出国务工成为常态,特别是高薪待遇诱导下,出国务工日趋频繁,有利益就有诱惑,就有人心存侥幸,妄图通过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国边境去出国淘金、一夜暴富,但非法渠道偷渡,往往运送条件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时拿不到预期工资,有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丧失生命。
在此告诫广大出国务工人员: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偷渡行为不可取,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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