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法院巧调解、善执行 全力保障涉企涉民生合法权益
原标题:【以法优商专报】第4期 | 肃州、金塔、瓜州、肃北法院巧调解、善执行 全力保障涉企涉民生合法权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从2023年2月2日起,市法院将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今日头条等媒体平台,继续以推出“优化营商环境”专栏稿件。
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酒泉法院又注入了什么司法新动能,
又有哪些新亮点、新举措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肃州区法院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生琳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通过案件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妥善化解分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被告江西城建某公司向原告某建业公司租赁厂房,租赁过程中被告提前退租部分厂房,并向原告承诺了具体的付款日期。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401563元及违约金35000元。
因关系到两家企业的经营发展,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认真研究了案情,了解案情起因、经过,准确把握案情和形势,分析企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合理预判,确定调解方向。在处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
通过沟通,详细了解被告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告知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经过案件承办法官的耐心讲解和温情劝戒,双方公司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就剩余租金面对面调解处理。在现场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案情耐心详细地为双方释法明理,向原告说明被告公司目前存在的困境和难处,同时督促被告尽快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就剩余未付款项形成调解方案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实质化解,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金塔县法院
金塔县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顺利执结一起涉企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6万元,该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五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跑出“加速度”。
“你好,我是金塔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你公司申请执行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五日前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请你尽快办理领款手续”。“不好意思,我还以为执行没有这么快,公司现在变更手续还没有办完,我提供以前的账户可以吗?”“可以,但要确保该账户为公司账户,且填写申请执行人账户确认书确定就可以,我们将把案款直接电汇至你公司账户”。“谢谢,太谢谢你们了,我尽快过去办理手续”。金塔某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某租赁该公司的相关场地,但是一直未交租赁费,后该公司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李某仍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款,该公司于2023年2月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金塔法院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并打电话告知其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李某仍称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法院随即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冻结了李某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该案欠付金额及执行费,这才有了前面的对话。
瓜州县法院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成功先予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23年2月初,申请人张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王某返还其圈养的75头驴。立案后,经承办法官多方调查得知,原来,王某因怀疑张某养殖的75头毛驴啃食其种植的甘草,便将75头毛驴私自进行圈养,拒不返还。后因该批毛驴中有即将临产和哺乳期的母驴,张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其遂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先予执行,王某应当停止非法圈养,立即将75头毛驴予以返还。

为及时解决双方矛盾,执行法官认真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多次联系当事人了解双方的真正争议所在,在主管副院长的综合协调下,对案件进行全面研判,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执行预案。执行当天,在执行干警和法警的全力协同下,王某起初情绪激动,态度强硬、拒不配合。对此,执行法官充分倾听王某诉求,积极与其沟通,耐心释明法理,告知其非法扣押他人财物属违法行为,维护权利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经过近3个多小时的沟通,王某情绪逐渐平稳,表示认可法院的处理意见,同意将非法圈养的75头毛驴予以返还。随后,在清点完数量后,在各方共同见证下,王某顺利将75头毛驴交付给张某,整个现场执行工作井然有序,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肃北县法院
近日,肃北县法院对一件诉前保全案件以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为由依法解除了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5000元。
2018年1月28日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申请人便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施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施工部分进行了验收,并先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申请人一直垫资施工,并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始终未予支付。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铁精粉45000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铁精粉45000吨,并在裁定书中载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并未提起诉讼,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解除了保全措施,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护航经济发展。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