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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山丹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2-12-30 16:50 来源:山丹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明知产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然铤而走险、进行违法销售,最终难以逃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山丹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以来,被告人姜某以5元至20元不等的低价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购性保健食品,并在其经营的甲公司内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牟利。2022年7月,山丹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其经营店内查获15种无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的性保健食品共77盒。经检测,被告人姜某销售的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因被告人姜某、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公诉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山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自己销售的保健品是有毒、有害食品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600元;依法没收犯罪工具手机2部,随案备查;扣押的保健食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法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鉴,加强自身管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做到诚信合法经营,切勿投机取巧,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慎购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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