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礼县法院高效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近日,礼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及时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款,双方妥善化解了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原告王某某经老乡介绍,在某铁建公司提供劳务。施工过程中,原告被隧道顶部跌落的石块砸伤左小腿,随即被送至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原告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治疗23天后,原告出院。原告住院期间,承担某铁建公司劳务分包的甲建设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经原告在诉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情为九级伤残。原告与甲建设公司私下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以某铁建公司为被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0189.87元。
经法庭审理,被告辩称,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的是甲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甲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也到庭旁听案件,便向其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承办法官觉察到甲公司虽未进入到诉讼中,但仍有调解化解纠纷的意向,便多次与原、被告及甲建设公司进行沟通,耐心听取原、被告及甲建设公司的调解意见,紧扣案件争议焦点,从法、理、情多方面向三方做调解工作,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同案例,并为双方当事人及甲建设公司分析利害得失。最终,三方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析理下,最终达成庭外和解,甲建设公司向原告履行完赔付义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承办法官出具裁定书,至此,案件案结事了。
近年来,由于劳务用工市场部分领域规范仍存在欠缺与不完善,以及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劳动参与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提供劳务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时选择求助法院,这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质效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缩短了原告拿到赔偿款的时间,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还令双方矛盾得到实质化解,社会关系得以平复,是快速、高效解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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