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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甘肃酒泉一国有公司原董事长获刑

22-12-28 17:14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12月26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武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进行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罪名一:贪污罪 

  被告人武某在担任某集团总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50.5万元,该行为构成贪污罪。

  罪名二:受贿罪 

  被告人武某在担任某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采购招标、协调有关事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合作企业及个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63万元,该行为构成受贿罪。

  罪名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武某在担任某制药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未经药监部门审批私自变更药品原料产地,擅自减少原料标准投料量,生产期间刻意隐瞒少投料的事实,并在未经许可批准的库房中存放相关原料,致使部分批次的药品不符合标准无法上市销售,并违反公司财务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569305.60元,该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退缴的7185986.96元,其中,受贿所得31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酒泉市肃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贪污所得4055986.96元,由酒泉市肃州区监察委员会发还受害单位。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手握公权力不可任性妄为,应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始慎终。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则,廉洁自律是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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