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整宅院误伤邻居房,村委会危房改造项目已完成维修,侵权人是否应当再赔偿?
近期,秦安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被告赵某某在秦安县城从事铲车作业业务。2018年,赵某某在为王某某(案外人)家平整宅院过程中,不慎将铲车从崖上翻下,砸到孙某某房屋顶部,致屋顶及后背墙体部分损毁,造成孙某某房屋财产严重损害,后经双方协商,由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随后,赵某某支付孙某某1万元,剩余6000元承诺宅院平整结束后付清,但后来赵某某却一直拒绝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某称损害事实属实,事发后积极赔偿是本人真实意愿,但受损房屋已以村委会危房改造项目完成维修,如果自己再支付6000元,孙某某就属于重复受偿,属于不当得利,所以一直未付。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既已对邻家房屋造成损失,就应该按其价值进行赔偿,约定既成,就应信守承诺,履行赔付义务,法院判决赵某某一次性支付孙某某赔偿款6000元,判决后赵某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支付了赔偿款。本案的审理,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诚信为人之本,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赵某某在施工中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就财产损害赔偿事宜既已达成一致意见,侵权人理应遵守约定,不能出尔反尔。诚信以高尚的心为基础,以责任感道德为前提,不诚信也许可以欺骗一时,但长期下去,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将自己置于失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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