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案件快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2-12-21 17:23 来源: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对冲疫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12月15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徐二虎通过“云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云端”调解的司法之力,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

  【案件情况】

  原告上海某城市规划设计公司与被告甘肃某建设科技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设计费16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万余元。被告提出按设计合同约定,如遇概算调整,则工程设计费也应相应调整,现建设工程实际结算价减少500余万元,工程设计费应相应予以减少。被告以此为由未支付剩余工程设计费,故此成讼。

  【调解过程】

  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及证据材料,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后,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鉴于此情况,法官认为调解结案会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和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善,便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受疫情影响,双方当事人无法到法院参加调解,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云上法庭”组织双方在线调解。经过法官深入细致的分析、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设计费14万元,原告承诺若被告按期付款则放弃主张应付款项的利息,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从法律层面讲,建设工程施工与设计合同系由不同主体签订,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往往二者的具体条款内容因建筑工程的整体性,存在互相关联,不能简单割裂处理。如果设计合同已经对工程设计费作出固定价格的约定,具体条款中又约定工程设计费因概算调整也应相应调整的,此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正确解释法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设计费用价格是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委托人如调低价格,属于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应当属于积极民事法律行为,对此主张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委托人应当负有向设计人通知变更事实并提供合理依据的义务,且应当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完成对合同的变更,否则应当承担对己不利后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