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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相邻通行纠纷 助力乡村振兴

22-12-20 17:05 来源:秦安县法院 编辑:靳佩佩

  近日,秦安县法院郭嘉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相邻通行矛盾的积极化解,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家门前有一条1.8米宽的通行巷道,西院墙前有一条1米宽的通行巷道,北院墙前有一条2.65米宽的乡村振兴项目水泥硬化路。被告家宅院北侧有一块长为7.8米、宽为6.1米的果园,果园中有三棵大小不等的苹果树,果园的西北位置处有一个长2.8米、宽2.5米的简易杂物棚,杂物棚的宽度与原告诉称道路的宽度基本一致,杂物棚的地基系原乡村振兴项目水泥硬化的道路部分路段。被告家通行的临近村主干道的外木大门宽为2.5米。双方因案涉道路的通行问题发生纠纷,酿成诉讼。

  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为相邻通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一)原、被告诉争的案涉道路在2019年9月份乡村道路硬化时已经进行了水泥硬化,原告家日常生产、生活时已经在该案涉硬化道路上通行;(二)该道路是原告家目前行走的最有利的必经通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原告有权主张从案涉道路上通过;(三)案涉道路虽然在被告家承包使用的土地上,但该道路现已成为了原告家必须通行使用的道路,再无其他通道通行。故被告其在案涉硬化道路上搭建的简易杂物间和空心砖所砌筑的墙体,影响原告家人通行,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家生产、生活时通行的道路占用被告承包使用的土地若干平方米,给被告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参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规定,原告依法应当给予被告适当的损失补偿。

  通过审理,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在案涉硬化道路上搭建的简易杂物间和空心砖所砌筑的墙体,恢复原告在案涉道路上的正常通行。原告补偿被告土地使用损失费6500余元。

  宣判后,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材料及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设美丽乡村,从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生活中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各自主动履行了义务,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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