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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窨井盖占用盲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城建部门是否应担责

22-12-15 18:10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案情简介】

  因建设单位在部分人行道上建设的窨井,没有避让盲道,使得窨井盖占用盲道,对视力障碍人士出行造成不便,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后,依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告城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两月内对存在盲道被窨井盖占用、盲道中断、缺失等情况整改;被告收到后对检察建议的事项在部分路段进行了整改,但被告陈述其已对整改并回复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情况,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整改期限满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3月初对城区盲道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检察建议整改的问题仍然存在,被告整改不到位、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即于2022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职责。

  【争议焦点】

  被告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执法监管不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履行职责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责令被告城建部门对辖区城市道路盲道被窨井盖占用、盲道中断、盲道缺失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以案释法】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规定,城市道路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行监管。

  本案被告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市政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其对辖区城市道路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盲道、窨井等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出现盲道被窨井盖占用、盲道有中断缺失等情形,造成视觉障碍人士出行不便和不能正常使用盲道,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监管整改后,被告虽监督相关单位对部分地段的盲道窨井盖进行了整改,但问题并没有全部整改完毕,被告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执法程序、督促窨井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因此,被告没有依法监管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存在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怠于履责的行为违法,要求其依法履责有合法充分的依据和证据,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城建部门对辖区城市道路盲道被窨井盖占用、盲道中断、盲道缺失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法官提醒

  盲道是城市里的一种无障碍设施,旨在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行路方便和安全,盲道建设既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对视障人群关爱和尊重的重要体现。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社会治理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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