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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诺条款不履行、解除合同又担责

2022-12-13 17:29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2020年甲乙签订了《砖厂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砖厂,承包期五年,承包期内甲方要“确保周边道路正常使用和畅通,水电路三通正常,杜绝有碍生产的事件。”同时甲方要“承担承包期间产生的用地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刚开展生产经营,就遭到甲方前妻阻拦,乙方紧急告知甲方,甲方让乙方报警处理。从2020到2022年近三年期间,甲方前妻多次阻拦、扰乱生产经营,甲方除在派出所参加调解三次外,未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后经成县公安局委托的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因甲方前妻影响,共造成乙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2022年8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另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乙方一纸诉状,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乙方损失1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

  审理结果

  经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做出了如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砖厂承包经营合同书》;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支付违约金共20余万元;三、驳回原告(乙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依约行使各自的权利,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根据案涉合同书,甲方有保证乙方在承包期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义务,且不因第三方的原因免除。而本案因第三人阻拦,甲方未履约消除阻拦之因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依法依约应认定甲方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引申思考

  1、优化营商环境是具体的行为,不是抽象的概念和口号。优化营商环境既要营造公平高效、诚实守信、民主法治、稳定有序并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而不是空谈口号,毫无作为。

  2、守信践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也是现行法治的硬性规定和本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评估好各种因素,以最大诚信原则披露涉合同的相关事实。能做到的才承诺,做不到的别“夸海口”。“夸海口”订立的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时,承诺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有合同必须执行,是提高合同执行效率的本质要求。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该判决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举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强国征程上,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其在市场经济交往活动,要确保诚信原则得以践行。要通过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引导公民明白:“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的道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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