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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94年男子欠2550元不履行,劳务合同纠纷!提供这些“老赖”线索有奖

22-12-02 16:36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林玺,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行政村夏田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232558。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行政村夏田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2020322。

  被执行人张真峰,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行政村药王洞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109411X。

  被执行人王彩琴,女,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行政村药王洞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3192523。

  被执行人许建礼,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许旗行政村上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8212516。

  被执行人高香玉,女,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新堡行政村树掌自然村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18004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林玺、王丽娜、张真峰、王彩琴、许建礼、高香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3443.96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彦梅与董富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富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富城,男,汉族,1994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乡马塬村董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5062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富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富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富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仁银,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行政村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5272519。

  被执行人解会荣,女,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行政村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4122527。

  被执行人胡兴文,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行政村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111171533。

  被执行人万彩娥,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行政村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1111522。

  被执行人解上钰,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行政村玄城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5242519。

  被执行人王钊霞,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行政村玄城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30213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仁银、解会荣、胡兴文、万彩娥、解上钰、王钊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355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天龙与王继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继霄,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杏儿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2162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继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3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燕子与王继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继霄,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杏儿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2162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继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继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玉龙与马代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代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代代,女,回族,1996年5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邵岗镇同乐村人,农民,住邵岗镇同乐村一组。身份证号:64222219960505444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代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代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代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4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雪玲与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滨江小区42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登喜,该公司董事长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469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安康市修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执行董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6576.31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亦豪与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侯马市新田路东方城市花苑2幢2单元4层04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万成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侯马市新田路东方城市花苑2幢2单元4层04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侯马市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219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陇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农贸中心10号楼2层

  负责人:何忠红,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宁夏鑫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法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406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东东与魏喜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喜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喜娃,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行政村魏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262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喜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喜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喜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6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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