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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共同饮酒酿意外,谁之错?

22-12-01 17:49 来源:甘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近日,甘州区法院大满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好友聚餐饮酒,酒后同饮者放任酒驾行为,最终致使酒驾者意外身亡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6月4日晚9点,张某与郭某、孙某相约一起吃饭,席间3人共同饮酒,直至凌晨3时才结束。酒足饭饱后,3人径直前往市区某足浴店洗脚,消费完毕,张某及本案案外人孙某双双要求暂住在足浴店,但郭某却执意要求张某开车送自己回家。因争执不过,张某无奈决定驾车送郭某回家,途中却不慎与道路防护栏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郭某、孙某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案外人孙某及时与张某家属协商进行了相关赔偿,但郭某却迟迟无法与张某家属达成一致,最终被张某父母、妻儿诉至甘州区法院。

  面对郭某的极不情愿,大满法庭法官左莹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耐心调解,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并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在案件调解全过程,把和谐友善的理念融合在审前调解的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熏陶下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使用协商、和解等方式定分止争。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下,郭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家属也自愿放弃了部分赔偿款,该案件得以成功调处。

  本案中涉及民法典的两个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该条是关于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一般规定。

  【共饮义务】

  亲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同饮者应当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灌酒、诱酒、迫酒、斗酒、拼酒等,由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起后来的醉酒危险状态,共饮人本身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在喝酒过程中提醒、劝告义务;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等,如果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遭受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担责方式】

  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侵权类纠纷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为典型的因果关系竞合型。就侵权人内部而言,因共饮人在共同饮酒活动中所处角色不同如组织者、召集者、一般参与者等;状态不一如清醒者、其他醉酒者;亲疏关系如老朋友、新朋友等,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程度有所差异,其不作为所占原因力亦不同,故在共同饮酒人侵权案件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形式应为按份责任。

  【免责情形】

  1.义务尽到,如喝酒过程中适当提醒、劝阻,酒后照顾、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先行离开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酒、拼酒、灌酒等行为;初识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强迫他人饮酒的不当行为,酒后亦无明显失当举动。

  2.因果关系中断。有其他介入因素或更近的原因导致醉酒人损害的发生,那么原来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就被中断,也即因果关系贡献度为零,其他参与人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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