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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银行2957元不还!甘肃法院悬赏这批“老赖”线索

22-11-30 18:31 来源:环县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玉祥与严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存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存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严存勇,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四川掌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洪德镇北街。身份证号:622822199202043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严存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严存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严存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刘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荣,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寨柯村杏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24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建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建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建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5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秀岐与张怀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怀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怀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怀洲,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10263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怀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怀洲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怀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27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万志伟与梁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闯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闯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闯红,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113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闯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76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翟彦元与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口子山村马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8193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狄志雄与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宏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宏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宏伟,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余红井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708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宏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宏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宏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424.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狄志雄与刘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伊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伊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伊虎,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1220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伊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伊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伊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2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兴过与任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治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治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治彪,男,197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任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829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治彪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51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严存海与任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治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治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治彪,男,197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任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829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治彪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230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军平与郑清湖、万会芳、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清湖,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环江地中海小区6号楼1103室。身份证号:622822195811180036。

  被执行人万会芳(曾用名万会峰),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环江地中海小区6号楼1103室。身份证号:622822196201150045。

  被执行人郑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老城棚户区改造小区83号。身份证号:6228221984090900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清湖、万会芳、郑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257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彦锋与陈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宁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建宁,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农民,住北环路利民小区号。身份证号:622822198302184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建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建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建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国勇与许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仲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行政村曹家湾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32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76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晓琴与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燕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燕,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队56号。身份证号:622822196904023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燕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燕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71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正乾与刘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振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振中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振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十五里沟村刘家塬队47号。身份证号:6228221974111800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振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振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振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兴科与袁将利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将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兴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担保人赵娜娜,女,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行政村蔺家庄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111070926。

  凡向本院举报担保人赵娜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担保人赵娜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担保人赵娜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287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永琴、慕一娴与王存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存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存珍,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闫塬村闫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2151914。

  担保人韩玉平,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四合塬中街人,环县林业局职工,现住天庆园小区9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6709174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142.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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