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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诈骗62.08万元,获刑十年八个月!

22-11-29 16:08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肃州区一男子谎称自己“有关系”、“ 能办理酒泉市肃州区公租房”,居然哄得二十余人团团转,诈骗共计620800元。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

  一、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朋友、有关系能办理酒泉市肃州区公租房,以收取公租房办事费为由,向多个受害者索取钱财。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还向受害人杨某谎称自己手中办理公租房指标多,可以办理多套公租房,骗得杨某介绍自己的亲戚谢某、赵某某、杨某、朋友夏某等七人通过李某某办理公租房。李某某以收取公租房办事费为由,骗取21人钱财共计6208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又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遂依法撤销李某某缓刑,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208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所提到的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群众希望办理公租房的心理,谎称有关系,能帮助申请到公租房为诱饵,实施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申请公租房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相信所谓的“各种渠道”“有关系”,拿到“内部指标”。天上不会掉馅饼,如遇可疑人员以办理公租房为由收取“办事费”,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好个人权益,保护好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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