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法院要闻

你的朋友圈有这样的人吗?犯法了——平凉静宁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件

22-11-17 14:46 来源:静宁法院 编辑:靳佩佩

  11月16日上午,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销售卷烟的广告,并通过网上结算、快递发货的方式非法销售“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多种品牌卷烟,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40528.25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315694元,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41254元,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32831元。

  本案中,四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想要从事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