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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山丹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2-11-17 14:45 来源:山丹法院 编辑:靳佩佩

  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这是自《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案情回顾

  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判决生效后,办案法官考虑到涉案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为了不影响其今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避免其在走入社会后因犯罪前科而被歧视,故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并依法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在案卷上加盖“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印章。同时,书面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对该案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公开查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法律意识,犯罪往往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在正确的教育引导下,不再犯罪的可能性很大。由于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很容易让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既不利于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升学、就业,而且会造成其难以融入社会生活的局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弱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这种制度为未成年人真正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提供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山丹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落细各项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特殊保护功能,努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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