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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看酒泉金塔法院怎么判

22-11-14 17:40 来源:金塔法院 编辑:靳佩佩

  (金塔县法院-杨雅岚)现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微商、微信代购等微信交易行为也频频发生,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在少数。但是,许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有效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面,小编就通过本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以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大家介绍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成为定案证据。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B和C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和支付的方式向原告A公司的业务员陆某下单购买油泵,双方就购买油泵的规格、数量、价格、收发货情况、退货事宜等均通过微信及短信方式进行沟通。后因被告B和C拖欠部分货款,原告A公司遂诉至金塔县法院,要求被告B、C给付货款160000余元及利息。被告B、C抗辩与原告A不存在买卖关系,是直接向陆某购买油泵,且货款已经付清。

  金塔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已通过微信将其名片及工作证拍照发送给被告,表明其是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故陆某销售油泵、收取货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买卖合同相对人是原、被告双方。且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被告B、C通过微信向原告A公司员工陆某下单,每次发货后,陆某都会在微信上告知已发货或将货运合同单拍照发送给被告,被告也会对是否收到货物或退换货作出反馈,并通过微信向陆某支付货款。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完整、真实,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身份,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也可认定原、被告间发生交易行为产生的油泵货款总计225825元,被告B、C已支付货款147750元的事实,故最终判决被告B和C向原告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8075元。

  【法官提醒】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子证据。当事人通常使用微信达成交易合意,发生争议时,微信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微信已实名注册,能够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当事人;3、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4、微信聊天的内容完整,未被删减、篡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在经济往来中,我们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要尽量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提供聊天记录的个人信息界面,特别是能够显示双方的手机号码等较为直接的身份信息,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即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手机卡等,在提供证据时,能够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重现聊天记录或全过程演示,以证明自己与微信的关联性和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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