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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丈夫以妻子不愿意生育子女为由要求离婚,驳回!

22-11-03 17:38 来源: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立(男)与被告马某荣(女)于2020年12月21日在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努力工作承担起家庭重担。但被告拒绝为原告生育一儿半女,导致结婚一年多时间两人无子嗣。2022年8月16日,原告母亲因被告不生育孩子的问题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的父母为延续香火,四处借款将被告娶进门,但被告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生育权无疑让原告感到愧对自己的父母,且认为这段婚姻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现依法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以被告放弃生育权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对妇女依法享有的生育权的侵犯。原告应积极主动与被告沟通、协商,互谅互让,争取与被告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被告不同意离婚,也说明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生育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本性和人类再生产的需要,生育使人类得以繁衍,社会得以存续与发展。女性生育权是女性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女性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权范畴。1968年《德黑兰宣言》、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等都表明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女性生育权是一种应有权利,这一权利只有在其行使时违反了对社会的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或者侵犯到他人的权益之时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其进行限制。

  女性生育权的内容指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生育权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三项权能。女行生育权侵权是指配偶一方违背女性的生育意愿生育或不生育,从而使女性生育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男方强迫女性生育,比如丈夫强迫妻子怀孕或暴力阻止妻子堕胎。二是男方行使生育权,而女方不同意,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女方怀孕,女方有权终止妊娠,并就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害要求男方赔偿。三是男方不履行同居的义务或虽履行同居的义务却不为生育行为,女方就无法实现生育的权利。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无疑是对妇女“生”与“不生”权利的明确保护。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是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回应了社会关切,对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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