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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500元或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看到甘肃这4人请举报

2022-11-03 17:31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执悬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显峰与被执行人姚建荣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梁显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姚建荣,男,1982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刘家原村青草原队6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21207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姚建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姚建荣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现金500元,举报被执行人姚建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8370073   13993469896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执悬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显峰与被执行人李喜虎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喜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梁显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喜虎,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黑城岔村西塬队2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509292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喜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喜虎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现金500元,举报被执行人李喜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8370073 13993469896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执悬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园园与被执行人赵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雪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郭园园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雪峰,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行政村中庄队4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20311005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雪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雪峰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被执行人赵雪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759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8370073   13993469896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执悬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普升与被执行人赵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维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普升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维刚,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庙底村二组89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8022310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维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维刚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被执行人赵维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9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8371259  13993469896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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