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州法院:拒绝签字 不影响司法程序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相识,2014年7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夫妻感情在此后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至院,要求处理。
被告承认于2020年起一直分居生活,但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被告抵触情绪较大。庭审结束后,被告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工作人员在告知其拒绝签字确认可能产生的后果后,被告仍不同意签字,工作人员遂就当事人到庭情况进行拍照,并记录在卷,审判人员与书记员亦现场签字进行确认。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综上,当事人如认为笔录存在问题,可以在笔录上注明,或请求工作人员进行修改。拒绝签字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不能影响笔录的效力,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力与司法程序的进行。
- 2022-10-11天水秦州法院召开2022年第三季度“司法之星”表彰大会
- 2022-09-23天水秦州法院:重拳打击涉烟犯罪 法治净化烟草市场
- 2022-08-04天水市秦州法院特殊的“七夕礼物”
- 2022-08-02天水秦州法院:排除隐患保安全 服务审判强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