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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不当采光诉求 彰显司法力度温度——平凉静宁县法院首例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判决生效

2022-09-08 10:07 来源:静宁县法院

  静宁县中部某村镇的原告周某与被告翟某相邻而居。周某家位于北侧,翟某家位于南侧,院落均东西狭长,南北较窄。周某于2010年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二层砖混结构住宅,后加盖第三层彩钢瓦结构房屋,临街一侧修建三层商铺(呈L型)。2021年7月,翟某将其宅基地中北侧靠周某家的旧土木结构房屋拆除,拟修建二层砖混结构住宅(呈L型)。修建至二层时,周某阻挡翟某继续施工,翟某无奈停工。村委会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无果之后,被告纠集多人到所在地镇政府上访,引起当地镇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

  周某提起诉讼后,静宁县法院开启司法便民绿色通道,及时立案、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审理。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争议现场进行了勘验。周某家宅基地院落东西长50米,南北宽6.9米,翟某家宅基地院落长50米,宽6.7米。庭审中,周某、翟某均认为双方西侧临街房屋在冬至日至大寒日期间,日照时间能够达到每天2小时;均认可翟某西南方邻居李某于2013年修建二层住宅一座,其弟李某某在翟某家正南方修建三层住宅一座,均挡住了翟某的阳光,如果翟某不修建二层楼房室内就没有日照。另查明,翟某修建的住宅位于所在地镇政府规划的居住用地范围内,属于一类居住用地建设低层居住建筑,符合规划要求。

  法院认为

  周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三层楼房,却将其本应用于居住的二、三楼房临街一侧长13.3米、宽6.9米的房屋全部用于开设KTV,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应当认为周某放弃了这部分房屋的采光和日照权;而且,周某在其宅基地院落仅6.9米宽的情况下,修建了长11.75米、宽5.7米的东侧二层住宅,距离翟某家二层房屋墙体仅1.2米,周某在建房时就应当考虑到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如此建房可能会影响其二楼住宅采光和日照的问题,就应当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预留一定的空间进行采光,周某现在又要求翟某再给其预留空间进行采光,于情于理均不符合。周某、翟某所处村镇的房屋布局大多为前后左右直接毗邻,房屋的间距、通行基本不符合城市房屋的规划要求,故本案应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翟某的在建二层住宅虽然对周某的房屋采光和日照产生一定影响,但周某缺乏证据证实超出了其必要的容忍限度。结合本案周某、翟某现有房屋现状,周某临街一侧三层商铺亦对其二层住宅采光和日照产生严重影响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耐受程度,综合认为,如果拆除翟某所翻建房屋影响周某采光的部分,必然会对翟某房屋的整体安全,以及翟某日常居住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判决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近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的使用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满足自己日常生活功能之需要。宅基地的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无论根据法理还是中国传统、社会习俗等,相邻关系中毗邻各方之间在生产生活中均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尤其在农村熟人社会当中,更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容忍才能有利于团结互助、和谐安定,才能有利于减少纠纷。

  崇德修睦、与人为善、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住房质量的需求日益增长。相邻关系问题,如采光、通行、排水、通风、噪音等已成为新的社会矛盾焦点。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采光和日照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才能够得到支持。本案系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因涉及群众民生问题,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福祉是司法目的之所在。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通过明确当事人对他人修建低层住宅的适度容忍义务,旗帜鲜明地向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请求说“不”,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力度、法律的温情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达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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