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领取结婚证,如何“离婚”?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9日,原告小琴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遂持其姐姐小红的身份证,冒充小红与被告马某在平凉市崆峒区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小琴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同年11月15日,小红与柯某在新疆某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后原告小琴与被告马某感情破裂,原告小琴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被告马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前提是原被告间存在婚姻关系。本案原告小琴冒用其姐姐小红的身份证件与被告马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琴持有的结婚证上 登记的是小红的名字,故小琴与被告马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小琴与马某属于同居关系。因原告小琴请求宣告与被告马某婚姻无效缺乏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故对原告小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从形式上看,小红、小琴与马某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
小琴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持其姐姐小红的身份证与马某进行结婚登记,致使小红与马某形成有瑕疵(登记瑕疵)的法律婚姻关系。小琴与马某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小琴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故小琴与马某之间构成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
2.小琴能否以小红存在重婚现象宣告小红与马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虽然小红分别与马某、柯某进行结婚登记出现了重婚现象,但因小红与马某登记结婚在前,与柯某登记结婚在后,故小红与马某之间的婚姻登记系有瑕疵的初婚,而非重婚。小琴若以重婚为由,宣告小红与马某婚姻无效,仍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3.小琴若想撤销其冒用姐姐小红身份信息领取的结婚证,应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小琴冒用其姐姐小红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小琴若想撤销小红与马某的结婚登记,可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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