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执行动态

甘肃90年男子欠1903元不还,全网悬赏线索,还有他们……

2022-08-22 08:34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元元与刘彦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彦京、担保人郭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彦京,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304080034。

  担保人郭涛,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行政村井巷子队8号,身份证号:6228221986032000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担保人郭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彦京、郭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担保人郭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352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户晓娟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中街295号。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39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凯与孙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瑞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瑞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瑞海,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1号。身份证号:622822198808153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瑞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瑞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瑞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839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鲁明有与陈亮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亮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亮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亮荣,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张铁村陈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52835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亮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亮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亮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70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鑫德预制厂与韩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有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有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有平,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村庙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2052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有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有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有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7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诚,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赵庄村吴台子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10112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3305.24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北平与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云,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居民,住环县金鹰小区B幢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801072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95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贵春与耿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耿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勇,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鸳鸯沟村鸳鸯沟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3042400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文梅与梁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发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发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发有,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淌村园子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110200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发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发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发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76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保红与赵风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风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风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风宏,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南湫乡洪涝池村南湫沟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老城街55号。身份证号:622822197806143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风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风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风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343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改能与何文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文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文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文文,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玄马镇老庄村崾岘组人,农民,住本组。身份证号:62282119900503125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文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文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文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03.94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妍与刘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拴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拴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拴宏,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本队3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310083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拴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拴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拴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7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建鹏与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兴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兴旺 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兴旺,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人,甜水汤洁熟食店员工,住环县甜水镇甜水北街1号。身份证号:622822198801053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兴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兴旺 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兴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2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翟文军与夏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玉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玉成 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玉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黄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4293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夏玉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夏玉成 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夏玉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有坤、缪淑珍、翟彦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缪淑珍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缪淑珍,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南街队人,农民,现住环县东苑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40304254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缪淑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缪淑珍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缪淑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1367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明甲与陈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治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治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治科,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堡人,农民,住高崾岘行政村高崾岘队003号。身份证号:622822198105173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治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治科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治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明甲与石明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明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明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明镜,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人,农民,住贺斗沟自然村。身份证号:6403231974071722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明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明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明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守璞与赵万林、黄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万林、黄粉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万林、黄粉梅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万林,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何塬村赵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1063517。

  被执行人黄粉梅,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何塬村赵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90235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万林、黄粉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万林、黄粉梅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万林、黄粉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27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震与苗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宏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苗宏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苗宏富,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环县就业局职工,住环县东苑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81091341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苗宏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苗宏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苗宏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9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鲁明鹏、陈小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明鹏、陈小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明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鲁明鹏,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何塬村张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9143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鲁明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鲁明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鲁明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705.61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扈晓龙、郭锋与袁银珠、赵采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银珠、赵采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银珠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银珠,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82713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银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银珠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银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64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