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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分手后的恋爱红包能否要回?

22-08-15 15:06 来源:秦州区法院 编辑:靳佩佩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平南法庭受理了一件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刘某和王某原系情侣关系,两人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在微信和支付宝上有大量的红包和现金转账往来,数额从200到10000元不等,其中不乏“520”“1314”“666”等数额。2019年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刘某向王某索要转账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刘某提交了转账截图,王某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刘某转账的截图,认为两人互有转账,应该互相折抵,不同意向刘某还钱。庭审前,法官向刘某解释,刘某给王某的转账多有520元、1314元、666元这样的具有示爱寓意的数额,且转账后多有“我爱你”等附言或备注,这些数额在情人节、七夕节、对方生日当天发出,是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正常的意愿表示,应当认定为赠与,刘某无权索要。至于其他的大额转账,因王某予以认可,有借贷合意,可以认定为借款。同理,王某给刘某的转账也应该扣除因培养感情而赠与的红包或转账以及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所进行的小额红包。在法庭的庭前调解下,两人同意将大额转账进行折抵,最终两人达成王某归还刘某借款2万元整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法律内涵更接近于朋友关系,男女双方涉及大额的财物往来,最好保留相应的证据,即使因碍于情面、维护感情之需要而无法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收条等书面证据,也应该对红包和转账进行附言、备注,以减少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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