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请托想讨回钱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违法请托、办理跨片区入学手续的案件。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支付给被告5万元让被告为自己的孩子办理跨片区入学手续。
后被告因未办成此事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给原告归还该款项,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原告以该借条为证据,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该5万元系原告请托被告办理跨片区入学手续的费用,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原、被告的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
划分片区分配入学资格系教育机构为保障适龄公民平等、公平获得受教育权制定的政策,原告为获得一个本不属于自己子女的入学名额给他人转款,如果其获得入学资格,势必使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失去了录取的机会,这种行为扰乱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招生教育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原告虽以“民间借贷”起诉,但查明实为非法请托,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凡事都要依法而行,切不可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否则事财两空,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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