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他最高奖15万!甘肃这11人失信被曝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2022)甘1002执悬10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惠飞琦与左龙龙、章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龙龙、章亚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惠飞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左龙龙,男,1984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米王村上左队4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401060412。

被执行人章亚萍,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米王村上左队43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81128204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左龙龙、章亚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左龙龙、章亚萍实施拘留的,分别给予500元现金奖励。
未履行标的1431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851803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2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立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立鹏,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608161616。
凡向本院举报张立鹏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立鹏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张立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707548.89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3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晓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209090478。
凡向本院举报李晓东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晓东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李晓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707548.89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4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月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月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月霞,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新庄镇兴户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00420332X。
凡向本院举报刘月霞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月霞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刘月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22664.46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5号
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苟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苟彦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苟彦龙,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太昌镇苟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50901313X。
凡向本院举报苟彦龙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苟彦龙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苟彦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22664.46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6号
本院在执行王鹏义与王志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志龙,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太昌镇东风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603233112。
凡向本院举报王志龙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志龙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王志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7008.33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7号
本院在执行朱宁荣与毛书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书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毛书元,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长官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21026197111030213。
凡向本院举报毛书元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毛书元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毛书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815.33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8号
本院在执行王红银与白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永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永峰,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太昌镇青牛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6702083114。
凡向本院举报白永峰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永峰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白永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725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99号
本院在执行曾玉芬与柳安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安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柳安元,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坳马村红光路。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512112913。
凡向本院举报柳安元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柳安元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柳安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20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100号
本院在执行吴西平与王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自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自平,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新庄镇雨落坪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509123318。
凡向本院举报王自平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自平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王自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610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0180 1999340551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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