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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放鞭炮引发火灾,家长被判赔偿16929元!

22-06-28 09:08 来源:陇南礼县法院 编辑:靳佩佩

  近日,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被告是3名不满10周岁的孩子及其父母……

  2022年4月,礼县某小学3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刘某、赵某、王某在下午上学时,在原告薛某储存货物的仓库附近玩爆竹,致使原告薛某存放的货物被点燃,造成原告部分货物遭受毁损,原告随即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对所受损失进一步鉴定。

  该案受理后,办案法官鉴于案件较为复杂,根据原告律师提出的申请向原告律师发出了律师调查令,律师持本院律师调查令向礼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调取火灾的相关案卷材料。同时,办案法官及时查阅卷宗、核对证据材料,并向调查民警了解案情。经审查,火灾确系刘某、赵某、王某三名小学生所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因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开展调解,核对具体财产损失,希望当事人双方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给予孩子一定的警示、教育,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名被告父母承担赔偿薛某财产损失16929元。

  法官提醒:小孩独自燃放鞭炮十分危险,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人为玩火引发火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发火灾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切不要忘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出了事故则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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