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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男子就欠2957元不还!甘肃这些“老赖”你认识吗?

22-05-27 09:04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玉祥与严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存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存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严存勇,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四川掌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洪德镇北街。身份证号:622822199202043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严存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严存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严存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刘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荣,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寨柯村杏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24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建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建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建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5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钟丰成与朱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正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正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正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郝掌村朱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10153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朱正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朱正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朱正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秀岐与张怀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怀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怀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怀洲,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10263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怀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怀洲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怀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27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万志伟与梁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闯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闯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闯红,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113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闯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76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翟彦元与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口子山村马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8193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狄志雄与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宏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宏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宏伟,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余红井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708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宏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宏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宏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424.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狄志雄与刘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伊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伊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伊虎,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12203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伊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伊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伊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2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纯龙与樊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润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润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润金,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天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3043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润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润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润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兴过与任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治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治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治彪,男,197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任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829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治彪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51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严存海与任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治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治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治彪,男,197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任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829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治彪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治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230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军平与郑清湖、万会芳、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清湖,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环江地中海小区6号楼1103室。身份证号:622822195811180036。

  被执行人万会芳(曾用名万会峰),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环江地中海小区6号楼1103室。身份证号:622822196201150045。

  被执行人郑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老城棚户区改造小区83号。身份证号:6228221984090900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清湖、万会芳、郑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清湖、万会芳、郑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257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小兵与环县留香记凉皮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谷江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谷江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留香记凉皮店,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商贸城7A-9号。

  经营者:谷江江,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谷家塬队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环县丽景名苑小区4号楼1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05071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谷江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谷江江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谷江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6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新有与刘生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生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生礼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生礼,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刘口子队人,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50212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生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生礼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生礼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彦锋与陈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宁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建宁,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农民,住北环路利民小区号。身份证号:622822198302184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建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建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建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国勇与许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仲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行政村曹家湾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32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76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晓琴与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燕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燕,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大良洼队人,农民,住本队56号。身份证号:622822196904023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燕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燕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71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正乾与刘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振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振中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振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十五里沟村刘家塬队47号。身份证号:6228221974111800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振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振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振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兴科与袁将利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将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兴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担保人赵娜娜,女,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行政村蔺家庄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111070926。

  凡向本院举报担保人赵娜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担保人赵娜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担保人赵娜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287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永琴、慕一娴与王存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存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存珍,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闫塬村闫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2151914。

  担保人韩玉平,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四合塬中街人,环县林业局职工,现住天庆园小区9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6709174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存珍、担保人韩玉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142.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生强与刘兴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兴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兴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兴虎,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马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1022196906183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兴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兴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兴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1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国方与许巍、赵拴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巍、赵拴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巍、赵拴宝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巍,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行政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5120012。

  被执行人赵拴宝,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011500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巍、赵拴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巍、赵拴宝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巍、赵拴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909.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学功与许巍、赵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巍、赵永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巍、赵永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巍,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行政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5120012。

  被执行人赵永成,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行政村。6228221982092700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巍、赵永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巍、赵永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巍、赵永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创成建材厂与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范明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范明,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潘老庄村屈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3030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范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范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范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29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彩霞与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小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张兴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北大队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197309233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4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丰舞与黄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全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全明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全明,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街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909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全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全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全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8797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粉梅与慕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素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素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素娟,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镇原县城关镇人,农民,住城关镇原州东路7号。身份证号:6228271970032100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素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素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素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怀斌与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龙,男,汉族,1992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封家洞村暖泉组人,农民,现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403号。身份证号:6228211992031400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田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田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831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宁夏诚译工贸有限公司、陈超与石晶明、庆阳正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晶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晶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晶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0103197607201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晶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16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汪海浪与马庆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庆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庆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庆岗,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庆城县三十里铺镇百步寺村栗岘子组人,农民,住环县地中海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11985031910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庆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庆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庆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珍与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城镇居家属楼。身份证号:62282219870320007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13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全鑫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治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治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治君(曾用名何建平),男,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万安村赵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31345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治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治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治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647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鸿兵与孙珍珍民间借贷纠纷、敬改峰与孙珍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孙珍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珍珍,男,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王西掌村中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4234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珍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珍珍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珍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716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克生与王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严忠与王栓柱借款合同纠纷、王国福与王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王栓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栓柱,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朱吊渠行政村小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8084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栓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栓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栓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878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世聪与吴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灵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灵利,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樱桃掌村秦川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52345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灵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灵利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吴灵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69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建红与杨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桂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建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桂林,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粉子山村粉子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0154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桂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桂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桂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40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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