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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有区别 维权方式也不同

22-04-29 17:04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法治小课堂的形式给劳动人员们讲解节日“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五点不同之处,让“劳动者”更好地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如若产生相应的纠纷,能够快速、精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维权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劳动关系”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调整。“雇佣关系”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调整。

  法律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主体有年龄限制,最小需年满16周岁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最大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雇员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做“劳动者”,但是可以做雇员。

  是否具备从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备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不存在从属关系,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有更多的自主性。

  支付报酬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的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救济方式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劳动仲裁为前置必经程序,仲裁裁决后仍不服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雇员与雇主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务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仲裁前置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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