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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一刻钟】民法典之“好意同乘”

22-04-29 17:02 来源:山丹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典型案例〗

  王某某开越野车带着杲某某等三名同事去游玩。途中王某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路边排水坑。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未受伤外,王某某和杲某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杲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医疗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主审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本案所涉纠纷得以解决。

  〖法律规定〗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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