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康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提升社会诚信,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违反承诺义务、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财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凡是拒绝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本院执行局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
对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
三、凡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
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拘留,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情形的,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
本院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和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委、监察委进行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五、凡是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人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本院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望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尽快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履行!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拒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监督举报电话:0939—5123329
康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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