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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是赠予还是借款?

2022-04-13 11:47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在高房价的背景下,儿女成年后买房仍需父母资助,是如今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

  近日,秦州区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233万余元。刘老太太表示,2020年6月,儿子儿媳打算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积蓄不够,为了解决孩子的燃眉之急,老人代为支付了首付款233万余元,后来儿子儿媳闹离婚,刘老太太认为钱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要求归还,但是儿媳表示对借款一事不知情,即使真的存在借款也是儿子和老太太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太代为缴纳的购房款存在以下的可能:一是该款项的实质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即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套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老人的儿子儿媳无需偿还该款项;二是该款项仅是父母对子女的出借,并非对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赠与),在此情况下,该套房屋虽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老人的儿子儿媳应负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案涉资金在西北地区衡量金额巨大并非小数目,从老人收入来看系其一生的积蓄,老人转出资金之初及事后均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款项不能认定为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即赠与,而应认定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以尽父母帮助儿女之传统。老人儿媳辩称即使存在借款,也是老人与儿子之间个人债务,与其无关,该辩称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符,权利与义务对等,父母没有为子女购房的义务,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赠与,且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儿媳在享有因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权利时亦应承担因购房所负之债务,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233万余元购房款应认定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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