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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雨水破坏上下地埂,邻里争地起诉被驳

2022-04-01 17:05 来源:秦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杨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各自承包的土地为梯田,两块田地中均种有苹果树且上下相邻。因暴雨天气,双方梯田之间地埂出现垮塌,杨某修整完毕后,刘某将修整后地埂进行了部分铲除,导致杨某田地水土流失。后杨某以恢复土地原状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诉请刘某恢复其承包土地地埂原状,但实际却是杨某与刘某双方在原有地埂垮塌后,因再无其他明确的地埂标识,从而对双方承包土地相邻界限存在异议。应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相应问题未经职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受理,故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杨某向法院起诉时,未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上述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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