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注意!这些干扰妨碍防疫的违法行为都依法受到了处罚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防控工作决不可松懈。然而,仍有少数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出现了瞒报行程、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等种种“任性”行为。这些干扰妨碍防疫的违法行为都依法受到了处罚。
案例1:身体出现不适仍频繁出入公共场所,呼和浩特一确诊人员被立案侦查
2022年2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民包某某(男,35岁)感到身体不适,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在发热门诊进行新冠核酸检测呈阳性,2月27日确诊为呼和浩特市本土新冠肺炎病例。自2月16日呼和浩特市出现疫情至今,包某某未按照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从未参加核酸检测,且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2月22日身体出现不适后,仍频繁出入公共场所,导致相关人员密切接触被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目前已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和普通群众最为相关的情形是“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到实践当中,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行为:不主动上报行程,故意隐瞒行程,不配合隔离,拒不采取防控措施等。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判断。以上行为如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分别规定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厘清了两者之间的界限。
根据该《意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指密切接触者,具有疫情多发地旅居史、接触史者;而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明知自身具有传染病的传播性,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观属于具有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包某某作为疫情发生地居民,未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后未及时就诊,造成了疫情传播严重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节选)
案例2:因瞒报疫情发生地行程,靖江一居民被执行治安拘留
2月13日,江苏靖江市居民陈某(男,36岁)携一家五口从疫情中风险地区归靖后,获知社区及学校正在动员申报疫情风险区旅居史,陈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故意隐瞒中风险区的行程,向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提供虚假行程信息。2月18日,靖江市警方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在隔离解除后被治安拘留。
【以案释法】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疫情,当地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通告,要求近期有疫情风险区域旅居史的来靖、返乡人员,务必在来乡6小时内向社区主动申报,按要求落实健康管控措施。本案中,陈某故意隐瞒中风险地区的行程,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当地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节选)
案例3:违规销售止咳类药品,广汉一药店被停业整顿
近日,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一男子因身体不适,两次前往当地同一家药店,购买治疗咽喉痛的药物。随后,该男子被确认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该药店展开检查,发现该药店工作人员对该患者进行了扫码测体温、查健康码、查行程码,按照感冒进行治疗,向其销售了消炎止咳片,在销售环节未严格执行关于“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的相关要求,导致出现多名新冠肺炎次密接人员。2月24日,涉事单位广汉市温心药品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以案释法】
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市民前往药店购买“四类”药品(止咳、退烧、抗菌素、抗病毒)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医保卡原件。零售药店人员应认真查验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身份证件,并通过“德阳市民通扫码购药”信息化平台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本案中,药店负责人未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发布的预防、控制等措施,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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