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明知赃物仍收购 夫妻贪利终获刑
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张家川县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财物,仍从李某花等16人处先后收购其从天庄高速公路胡川建筑工地盗窃的新螺纹钢筋、废旧钢材等70余吨,价值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量刑情节,遂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予以收购,夫妻二人最终获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收购废品经营者,收购犯罪所得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对来路不明的物品,购买时一定要弄清楚来源是否合法,切莫为贪图一时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销赃的“帮凶”,为自己招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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