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法院:法律维权 我们在行动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农民工在提供劳务且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农民工工资至今尚有拖欠,故涉案农民工诉至法院,要求追索劳动报酬。
秦州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考虑到虽然每一个案件的标的不大,但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涉案标的累计80余万元,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最妥善的处理方式就是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
通过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法院查明发包方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院多次与发包方联系并释明以上法律规定,最终发包方同意以未支付的工程款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最终案件全部调解解决。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相应的保护。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以“调”促“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法律维权,秦州区法院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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