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主动执行陪嫁物 热情周到司法暖民心
3月2日,西和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返还彩礼、首饰案件,申请人顺利拿到彩礼款及首饰。但被执行人张某格外激动地说道:“感谢心系百姓、公正司法的执行法官,主动帮我执行陪嫁物,让我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申请人刘某(男)与被申请人张某(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判令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刘某彩礼8000元及相关首饰。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后刘某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张某尽快返还刘某彩礼及首饰。张某态度积极,及时筹款执行案件。可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刘某申请返还彩礼款及首饰,但只字未提女方的相关陪嫁物返还一事。执行法官向双方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陪嫁物男方应当返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但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同居时张某带来的“陪嫁物”应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应当返还。
认真聆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刘某也表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如数返还杨某的陪嫁物。当天下午,除张某主动放弃的物品,刘某将剩余陪嫁物当庭交付,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法官无私奉献的工作精神和细心热情的司法作风深深感动,连连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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