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案有温度 严法之外显温情——康县法院为行动不便的被告人上门办理社区矫正手续
2月17日,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驱车来到周家坝镇阴湾村,为年逾七旬的被告人毕某办理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手续,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2021年7月,被告人毕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567国道169KM+930M处时,与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撞。经检测,被告人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5mg/100ml。该案受理后,本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张世文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审理过程中,经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真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综合考量了全案证据及犯罪情节,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判决生效后,审判团队了解到被告人毕某身体患疾,腿脚不便,且家住在高山上。考虑到近日康县雨雪天气,道路湿滑,审判团队决定亲自上门为被告人毕某送达社会矫正的相关手续,并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的注意事项。临别时,毕某感激地说道:“感谢法院,为我的事儿你们辛苦了”。
一句句真切的话语记录了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努力践行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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