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醉酒男购买饮料不付款,撕咬民警终被判!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袭警罪正式成为独立罪名。近日,白银区法院判处一起涉嫌袭警案。
2021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雒某醉酒后在白银区金鱼公园北门附近因购买饮料未付款与商店老板发生争吵,白银分局巡警大队民警王某等人接到报警求助后对雒某依法进行盘问时,雒某推搡执勤民警,而后被带至公园路派出所进行审查。民警依法对雒某进行人身检查时,雒某撕咬民警许某胳膊,后民警许某、辅警王某将雒某带往讯问室时,雒某又撕咬辅警王某胳膊,致使许某、王某胳膊不同程度受伤。2021年6月24日,雒某经白银区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雒某醉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雒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并采纳。被告人雒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判决被告人雒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方面面都付出巨大努力和代价。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民警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犯法。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行为,都将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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