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一男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获刑
6月18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后对其买卖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玉门市人民法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咨询补办驾驶证时,发现其考取的B1B2机动驾驶证因超分违法未处理需要重新考试。王某某离开后,在夏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附近偶遇一代办驾驶证人员,便与代办驾驶证人员协商,以2800元的价格从代办驾驶证人员处购买了伪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1本。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持伪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019公里处(巩昌河治超站)被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其民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其民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据此,综合考虑其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驾驶员在补办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不要轻信他人所谓的特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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