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法院:法官深入现场调查 化解矛盾促和谐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就地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5月19日,张某与段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段某位于上沙沃镇某村的50亩土地培育树苗,承包费每年18000元,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当年,张某就在转包的土地上种植了20多万株不同品种的树苗。但在支付了五年多土地承包费后,张某既不再支付承包费,也不对树苗进行管理。

段某看合同就要到期,与张某协商无果后,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由张某向段某支付承包费、违约金共计81000元,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张某则提出可用树苗抵偿部分承包费、违约金再另向段某支付5000元。段某认为树苗根本不值钱,如果值钱的话,张某也不会撂下几年不管。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继续履行对双方都不利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协商解除及时止损。在承办法官与原、被告的反复沟通协调下,双方终于同意调解处理,但是在清理树苗恢复土地原状的问题上,双方又产生了争执。张某认为树苗存活不多、恢复原状无需太多投入,段某认为树苗存活较多、清理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承办法官考虑到现在正值春耕时节,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如果双方能尽快解决矛盾,将土地及时恢复原状,段某还可赶在春耕种植农作物,这样双方的损失都能得以减少。承办法官当即决定把庭审转移到涉案土地现场,经过实地勘察地上树苗的情况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在地头达成调解协议,张某15日内向段某支付承包费、违约金及恢复土地原状所需费用70000元,由段某及时清理平整土地抢农时保春耕。
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这样的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办案法官经常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实地了解双方诉求和争议标的的具体情况,这样更能体现法官尊重客观事实,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也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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