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调解助讨薪 ——靖远县人民法院刘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
3月30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刘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结束了农民工马某追讨劳动报酬的艰辛历程。

2014年6月,原告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靖远县刘川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将刘川镇52吨/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发包给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由马某某负责。2014年10月至2019年3月,负责人马某某雇佣被告马某在该垃圾场项目负责看守大门工作,约定工资每月1000元;后负责人马某某支付了马某部分劳动报酬,尚欠28000元。
马某多次向马某某及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催要,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劳动报酬应由负责人马某某支付,因为公司已经将工程款全部付给了负责人马某某,被告马某是负责人马某某雇佣的,马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马某应向负责人马某某主张权利,所以一直拒绝支付。

被告马某长年讨薪无果,遂向靖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靖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靖劳仲裁字【2020】第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马某2014年10月至2019年2月未支付的工资28000元。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1年2月4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川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案件第三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尽快安排了开庭时间。3月30日,刘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按时到庭参与庭审。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调解,有效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甘肃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农民工马某劳动报酬6000元。
刘川法庭负责人也就是该案的承办法官葛有花事后说道:我为群众办实事,就是及时高效解决群众的现实困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心怀群众,才能司法为民,刘川法庭将以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聚焦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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