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股东未缴纳出资被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
中某公司因欠黄某、李某款项,经法院一审判决后,黄某、李某申请执行。一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黄某、李某申请追加中某公司的股东周某为被执行人。经查,周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450万元,实际缴纳出资额为0元。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周某在未缴纳的2450万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经黄某、李某申请,法院对周某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周某以中某公司在其他三家公司处分别有工程保证金,并已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返还工程保证金为由,认为中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提出中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周某虽然提出中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保证金,现请求返还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该债权尚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故周某提出中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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