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假的?印章也是假的?打款却是真的!
不久前,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一纸诉状将与其长期合作的乙公司诉至西固法院。甲公司在诉状中称,其与乙公司于2014年建立合作关系,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混凝土,双方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后甲公司依约供货,乙公司的工程项目也如期完工,但乙公司除在之前支付过小部分货款外再未出过一分钱,甲公司曾多次找到乙公司索要货款,并与乙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结算,可时至今日依然没有拿回属于自己的货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本案的涉案标的数额较大,但从甲公司陈述的事实来看,依然没有超出买卖合同纠纷的范畴,只要能够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案件处理起来也并非难事。办案法官仔细翻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仅看到了几张经一名张姓男子签字的结算单据、乙公司之前的打款记录,唯独不见至关重要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原件。甲公司诉讼代理人却解释,由于时隔久远合同原件已无法找到,只能提供复印件。
这么重要的证据也会找不到?办案法官立刻与被告乙公司取得联系,果然得到了完全不一样的答案。乙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他们从未和甲公司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且甲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中所加盖的印鉴单位名称与乙公司名称不完全相符,所有的责任都应由这名在合同和结算单据中签字的张某承担。
没签过合同?结算单印鉴不对?难道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是伪造的?办案法官随后又向银行核对了甲公司提交的打款记录,却发现乙公司的确曾多次向甲公司账户中打款……既然没有合作关系,打款一事又要如何解释呢?看来唯一的办法就是找到这位一直没有露面的张某。
办案法官经多方查找,终于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张某告诉法官,他本人并非乙公司的员工,但在乙公司承包项目工程后,授权他以乙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该工程的相关事宜。因项目需要,他从甲公司购买了工程所需混凝土,工程完工后仍由他本人与甲公司对混凝土货款总额进行了结算。但是,张某也承认自己没有得到乙公司出具的正式授权文件,也不愿再与双方有任何瓜葛,故拒绝出庭应诉。
开庭当天,甲、乙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出庭,但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乙公司虽改口承认其在承包工程后使用了甲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但依然以合同及结算单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为由提出抗辩,并将本案的全部责任推到了张某身上。
办案法官认为:其一,虽然乙公司否认与甲公司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但认可甲公司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供应了混凝土,且在事后分多次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在没有证据证明甲、乙公司间还存在其他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款项应系案涉混凝土的货款;其二,虽然乙公司否认其与张某间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张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系不争的事实,乙公司对此完全知情,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且事后多次向甲公司打款,其行为应当视为对张某订立合同行为的追认,相应法律后果也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至于乙公司指出结算单据中加盖印鉴的单位名称与乙公司名称不完全相符,应系乙公司印章管理混乱导致,且结算单据均由张某签字确认,故不能就此否认双方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及结算情况;如张某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追偿。
综上,西固法院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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