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准予离婚!镇原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来了
1月19日,镇原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据了解,该案系镇原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案件。
案件经过:
任某某、吴某某均系智力残疾人士。2010年,经他人介绍双方相识并结婚生活,婚后生育一女孩。
共同生活期间,俩人因生活琐事发生诸多不快。
2017年,任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家人调解,双方重归于好。
2018年,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双方矛盾爆发,任某某回娘家居住,俩人分居生活至今。
此后,任某某又于2019年接连两次诉讼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
2021年1月5日,任某某再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
任某某、吴某某虽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不珍惜夫妻感情,亦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生活。任某某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任某某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双方法定代理人当庭就孩子抚养及抚养费负担事宜达成的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综上,镇原法院判决任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女孩随吴某某生活,由吴某某之父代为抚养,任某某之母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该案适用了《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重大意义。
如今已进入民法典时代,镇原法院将学好、用好、宣传好《民法典》,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截至1月21日,镇原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4起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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